錢某和劉某某都住在吉林梨樹縣,兩家相鄰。
死者劉某某的妻子說,平時其家和錢某家處的挺好的,錢某和劉某某總在一起喝酒,干農活時兩家也在一起干。9月2日,屯里的羅某某家辦喜事(正日子是9月3日),晚上錢某和劉某某都去飯店吃飯隨禮。大約六點半左右,錢某、錢某的妻子陳某、劉某某三個人一起進其家西屋嘮嗑,因為她耳朵背,只能斷斷續續的聽見錢某和陳某因為他們家小狗咬雞鴨鵝,不知道誰說的要把小狗摔死,說著說著,錢某看樣子和陳某來氣了,錢某、陳某、劉某某三個人一起從家出去了。
他們走了不幾分鐘,陳某回來說她手機沒電把其手機拿走了,其尋思劉某某和錢某都喝點酒,應該是去了錢某家,他們倆別再打起來,其就從家往錢某家走,這時大約是七點多鐘,其到錢某家門口時,大門鎖著呢,其伸手動了動大門,沒打開,其趴在門縫往院里看,看見劉某某拎著錢某家小狗的一條腿,從錢某家院里東邊廁所往房門那走,之后劉某某一腳門里,一腳門外,站在錢某家房門那,錢某從屋里出來用拳頭往出懟劉某某,劉某某往后退,在離他們家房門大約兩三步遠的位置,錢某一下把劉某某懟躺在地上了,劉某某躺的位置對著他們家房門,往西一點兒,頭朝西,錢某手里拿著什麼東西一下接一下的往劉某某腦袋上打,打了大約三四下以后,劉某某躺那不動了,錢某站在房門口打電話,其從他們家大門西側的墻跳進院里看劉某某腦袋都變形了,臉像饅頭似的,從嘴往出冒血,看樣子還沒咽氣,嘴唇有點哆嗦不行了,其用手打了錢某幾下,錢某就走了,其從墻跳出來回家告訴其老公公,說大軍(劉某某的小名)讓錢某打死了,這可咋整啊,其想給其兒子、女兒打電話著急,不會用劉某某的手機,後來其找鄰居,給其親家打的電話。
而錢某的妻子則說,當天自己和錢某一起在劉某某家聊天,提及家里養的小狗咬別人家鴨子和鵝的事情。錢某說「小狗是主要的,咬鴨子咬鵝都沒事。」而劉某某在旁邊插嘴說:那小狗有啥用,咬鴨子鵝,他去把它摔死。隨后就發生了矛盾及之后的血案。
同村的村民們都說,劉某某平時挺老實,平時不打仗,不鬧事,對人和氣,干活挺好,作風方面沒聽說有啥不好的。人不錯,挺講義氣的。但錢某某則供述稱,當時其妻子說咱家的小狗又把小雞咬死了,劉某某接話說就活人慣的,得把狗整死。緊接著劉某某往出走,準備整死他家狗,自己跟在他后邊。走到家大門口用鑰匙開門時劉某某跳墻進院了,其進院里劉某某正抓其家小狗,他沒讓就吵起來了。前某還說,自己早想打劉某某了,因為他總領其妻子出去吃飯。
法院審理此案期間,錢某又提出,是因為劉某某要摔死其家小狗及他與其妻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的事,而且案發當時劉某某用木棒打他,他才用鐵棒打死劉某某的。
錢某的律師稱,本案應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
本案被害人劉某某具有重大過錯,錢某具有防衛情節:劉某某與錢某妻子長期存在不正當關系;劉某某刺激錢某,讓錢某妻子和劉某某晚上一起走,發生性關系,并且辱罵錢某;劉某某翻墻跳入錢某的住宅,企圖摔死錢某家的小狗,劉某某屬于非法侵入住宅,并蓄意擊打錢某。錢某沒有預謀殺人,屬激情犯罪,其再犯危險性小,近百名村民為錢某寫了請求寬大處罰的聯名信,信中說明其妻子與劉某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且錢某是初犯、偶犯,無違法犯罪前科,認罪、悔罪態度好,應從輕處罰。吉林四平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案發當日,錢某因劉某某抓其家小狗要將小狗摔死而與劉某某發生肢體沖突,后用致命工具鐵棒多次打擊劉某某要害部位頭面部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其行為符合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構成故意殺人罪。
案發當日,錢某因劉某某抓其家小狗要將小狗摔死而與劉某某發生肢體沖突,后用鐵棒多次打擊劉某某頭面部致劉某某死亡。證人證言與錢某的供述相吻合,充分證明本案的起因系因劉某某抓錢某家小狗要摔死小狗而引發,并非系劉某某與錢某妻子是否具有不正當男女關系而引發。
但劉某某跳墻進入錢某家并抓其家小狗要將小狗摔死在案件起因上負有一定責任。雖然錢某供述稱其是在被害人劉某某用木棒打其腿部后才用鐵棒擊打劉某某頭面部致劉某某死亡的,但現有證據除錢某供述外無其它證據予以證明。辯護人提出錢某具有防衛情節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錢某因被害人劉某某抓小狗要摔死小狗便與其發生肢體沖突,并用鐵棒擊打劉某某頭面部數下致劉某某死亡,錢某的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構成故意殺人罪。鑒于本案系民間矛盾所引發,錢某具有自首情節,劉某某在案件起因上負有責任,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一審判處錢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死者家屬3.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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