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不判處強奸犯死刑?心理學家:為了保護女性
在大多數國家的法律當中,強奸犯都不會被判死刑,在我國的刑法當中,對于一般強奸案沒見到處決標準,
通常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奸婦女、幼女情節嚴重的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許多人對于這樣的量刑結果并不理解,強奸犯罪給女性帶來的傷害,不僅僅是身體上的傷害,更是心靈的傷害,很有可能導致被害者一生都無法走出被侵犯的陰影。
如果加重量刑是否就能夠徹底杜絕此類案件的發生呢?
但實際上無論法律如何規定,量刑如何,都無法徹底杜絕,某種犯罪行為的發生,從古至今人們都知道殺人償命的道理,
但卻依舊有人會冒著被判死刑的風險,傷害他人生命,只為謀求利益。
而結合社會學、心理學、犯罪心理學等理論而言,若是直接將犯人判處死刑,反而容易增加被害者受到更嚴重傷害的風險。
一、犯罪成本
在犯罪案件當中,有一部分是激情案件也有一部分是蓄謀案件。
大多數罪犯在進行犯罪行為之前都會進行犯罪成本的估量,
所謂的犯罪成本,通常包括法律懲罰、定罪量刑、社會譴責等方面,當罪犯準備實施犯罪行為之前,會充分地考慮自己所要付出的犯罪成本與收益之間的關系。
若是實施犯罪行為的確能夠讓自己獲取大量的利益,那麼他們愿意為了潑天的財富而鋌而走險。
當犯罪成本高于收益的時候,例如犯罪量刑過高,有些人的犯罪念頭就會被打消,站在這個角度上來講,提高犯罪量刑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個體犯罪的機率。
但是,除了蓄謀犯罪以外,還有一部分人是激情作案,對于這類罪犯而言,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前并沒有進行充分的犯罪成本的估算,而是因為在特定的場合受到了特殊的刺激而產生了沖動犯罪的行為。
對于這類罪犯而言,在沖動的驅使下,他們根本無法進行理性的思考,也無法進行犯罪成本的衡量,從而作出犯罪行為。
例如我們上述所說到的強奸案大多都是激情犯罪。
對于這類罪犯而言,過高的量刑,更嚴厲的懲罰,很有可能罪犯在犯罪場景之下,作出更加殘暴的行為,既然不需要考慮犯罪成本,那麼不如斬草除根。
二、決策的有限合理
個體在生活當中所作出的決策并不完全出于利益的衡量,而是有限理性的。簡單來講,個體實際上始終處于理性和非理性之間的狀態,人們所作出的每一個決策都會受到主觀意識的影響。
與之相同,我國的刑法當中始終都有死刑的量刑結果,但由于罪犯的決策也是有限理性的,因此,法律的量刑是否加重,實際上并不會影響個體的犯罪幾率。
并且根據犯罪心理學研究,有些人天生具有反社會人格,
他們沒有道德羞恥感,情緒起伏大,容易受到負面情緒的影響,沖動易怒,對于這樣的人而言,怎樣的量刑都無法影響他們的殘暴。
三、登門檻效應
心理學當中的登門檻效應原本指的是當個體接受了他人微不足道的請求后,為了彰顯自己的前后一致,個體就會在未來接受對方所提出的任何請求。
登門檻效應也可以與犯罪心理學聯系起來,若是忽略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強奸犯一律處以死刑,那麼很有可能導致一部分罪犯認為,既然自己有可能被處以死刑,那麼不如先拉一個墊背的。
實際上對于大多數強奸犯而言,他們都是受到欲望的驅使,沖動犯罪,但卻并沒有想要殺人都打算。
但若是將強奸的量刑加大,那麼對于這份而言,他們說要付出的犯罪成本就越高,反而會刺激他們做出更加殘暴的犯罪行為。
這種心理現象實際上很好理解,當犯罪案件發生的時候,警方會第一時間調查區域內有過相同作案經歷或是有前科的人。
因為這類人有過犯罪行為,因此對于自己的行為約束力弱,對于犯罪后果的閾值更高,對于違法犯罪案件的接受程度更高。
綜上所述,判處強奸犯三到五年有期徒刑,實際上是為了保護女性的生命安全,當強奸犯最終必然會被判處死刑的時候,他們就很有可能在強奸女性之后直接殺人滅口。
既然要付出的犯罪成本是相同的,那麼不如做得更加喪心病狂,用更加極端的手段對待女性。